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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出國報備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解編,有關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請假出國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5 月 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44039 號書函暨本府 109 年 1 月 16 日府教幼字第 1090008372 號函辦理。
二、按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同法第 35 條規定,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復按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三、爰此,為維護教師權利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請假出國,規定如下:
(一)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非因公出國,基於五倫、人道立場考量及教師或其配偶之二等親以內親屬具結婚、生育、重大傷病及死亡等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得由各校斟酌實際需要,逕行覈實認定給假出國。
(二)教師應利用寒、暑假期間申請出國觀光為宜,學期中得以不影響課務及校務為前提利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國,惟不得於學期中自費代課、調課、補課或請補休、休假、事假、病假方式出國觀光。
(三)教師如有上開情形外之特殊事由,則由學校審酌無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下,依個案事實情形認定給假。


公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與中研院研究人員赴陸申請程序為何?
答:(一)公立學校教師(或教授)如兼任行政職務,且該行政職務列等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者(如公立大學校長、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赴陸須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後,始得赴陸。
(二)公立學校教師(或教授)如兼任行政職務,且該行政職務列等相當簡任10職等以下者(如教師兼任公立高中、國中、國小主任、組長):赴陸須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於赴大陸地區五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學校)申請,經所屬機關(學校)同意後赴陸。
(三)公立學校教師(或教授),如未兼任行政職務者,無須依照上述許可辦法或作業要點申請許可或報准,但所屬學校如對教師(或教授)赴陸另訂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四)中研院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含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助理等):依其職務列等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或10職等以下,分別依照上開(一)或(二)之程序辦理。
備註:
1. 兩岸條例第9條、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所稱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 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公立學校聘任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應依上開兩岸條例第9條、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含赴大陸事由及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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