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 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1日公告核定「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面積16,485㎡)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18,463.2㎡(16,485㎡×560%×20%),約5,585坪(如另加計按之後建築執照實設總樓地板面積比例推算之免計容積部分,則可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所提出之調查報告,並決議糾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都委會與都發局。 (背景)本案緣自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捐地三成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80年公布之都市計畫書,記載捐地後所餘七成「商三」土地之容積率是按該計畫書附件之「面積比較表」所載560%計算,並未記載按392%計算;392%是把捐出的公園、廣場納回分母計算的「粗容積」),並獲120,284.39㎡「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以捐地後所餘七成「商三」土地為分母,換算容積率為646%;當時主要是考量本案土地於80年「工三」變更為「商三」前,已申請允建樓地板面積為120,284.39㎡之工業大樓建築執照(註1),並於90年間完成「實設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111,919.11㎡之購物中心(換算實設容積率為678.91%)。但是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之後卻一再曲解其捐地後所餘七成之「商三」土地容積率為392%,經過監察院於105年1月7日糾正及106年6月8日質問後,臺北市政府已於107年1月18日公告細部計畫修訂案,釐清並認可容積率確實為560%(同時刪除「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此部分確已無疑議(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