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位大法官認為「罰鍰」可以回復,實在讓人覺得他們住在平行宇宙。一般人很怕和官司扯上,莫名其妙自戕的多有所聞,當事人精神上的壓力與折磨外人很難想像。況且不是所有人都很有錢、不怕罰,萬一扯上地下錢莊誰能負責。
如果高額精神賠償金額可以像美國一樣讓誣告、迫害者(到底是立法委員該賠,還是納稅人要賠)賠到破產,或許還可以理解這兩位的說詞。
法律是要保護守法的人,不是造成冤獄再說抱歉。
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彩貞大法官提出
張瓊文大法官加入
三、 系爭罰鍰規定所涉損害,均非難以回復且重大者,無暫時停止適用之必要 (一) 罰鍰處分對受處分人而言,雖屬財產權上之不利益,然除罰鍰數額龐大,致影響受處分人生存或一般正常生活之例外情形,原則上,並非不能透過金錢賠償之方式予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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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5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