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和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可申請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如需申請第二處自用住宅用地,至少要有一名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
直系親屬包含(祖)父母、(孫)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但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無法適用。如果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同時申請二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未擇定,則以當年度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財稅局說明,經查劉先生所有A屋原先由自己及直系親屬設籍,配偶設籍在B屋,但是直系親屬事後遷出A屋,以致不符土地稅法第17條一處之規定,應自不符規定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以前年度差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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