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罷免門檻,照理不能適用現任的被罷免對象,新法對人民有利可以往前追,對人民不利不能往前追。
提高罷免門檻侵犯選民的權利,及時立委自肥、自利,立法馬上生效,也有法律適用疑慮,個人認為一樣可以聲請釋憲,發動罷免的民眾被駁回後應該會提起憲法訴訟。
白藍恐怕白忙一場,又激怒選民。
既然選罷法會進入實質討論,個人個人現行公職人員罷免制度有兩個需要補強的點
1. 「設法」(雖然很難)正面表列可以罷免負面行為,不能因為不爽就發動罷免。幾次罷免過程已經看出的問題,應該作為明列禁止條件的討論參考。
2. 不能「無條件」剝奪被罷免公職人員的四年內參選權。至少讓原本支持的選民有翻盤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