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為系爭招待言論係與公共利益有重大
相關之事實陳述,依綜合兩造均為公眾人物、原告二人更為
系爭招待言論時值之101 年總統及立委選舉之立委參選人及
重要政黨發言人之身分,與被告係於距該次選舉投票日僅月
餘之時,就原告二人及其所屬政黨先前向對手政營為相似指
控內容提出反向質疑之時效性與重大公益程度,以及被告查
證對象等資料來源所述與本件事實核心人物陳盈助證稱相符
之可信度等因素,應認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其確有相當
理由確信所為系爭招待言論為真實,是應免於侵害名譽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2 人各
200 萬元,及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雙版頭版(以高24公分、寬
17.5公分之半版篇幅、字體不得小於24)、蘋果日報全國版
雙版頭版報頭下B 尺寸(以高26.3公分、寬17.7公分之篇幅
,字體不得小於24)、聯合報全國版雙版頭版(以高24.8公
分、寬17.1公分之半版篇幅,字體不得小於24)與中國時報
全國版雙版頭版(以高25公分、寬17.2公分之半版篇幅,字
體不得小於24),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示,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附件:
道歉啟事
本人於民國100 年11月26日參與TVBS電視台「2100週末開講」節
目談話時,未經查證即指稱梁文傑先生和鄭文燦先生於000 年間
赴澳門賭場,接受陳盈助先生招待並受贈價值相當於50萬元澳幣
之賭博籌碼等不實消息,(嗣又於同年月28日TVBS電視台「2100
全民開講」節目中未經查證即指稱梁文傑先生為大陳義胞後代,
故於考大學時享有百分之四十之加分優惠,)嚴重損害梁文傑先
生和鄭文燦先生之名譽,道歉人鄭重在此公開道歉,以回復梁文
傑先生和鄭文燦先生之名譽,並切結日後絕不再損害梁文傑先生
和鄭文燦先生之名譽。謹此聲明
道歉人:林瑞圖